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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公证服务收费行为,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当事人”)和公证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公证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证服务收费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在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公证事项和公证事务时,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公证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四条 公证服务收费标准按价格管理权限,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条 公证服务收费标准以公证机构提供公证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为基础,根据办理公证事项所需人数、时间和疑难、复杂及风险程度,按照有利于公证事业可持续发展和兼顾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确定。
第六条 公证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公证服务;按标的额比例收费一般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公证服务;计时收费一般适用于招标投标、拍卖、开奖、公司会议、抽签等现场监督类公证服务和保全证据公证服务。
第七条 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和事务的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一)合同、继承、受赠、遗赠;财产分割;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委托、声明、单方赠与、遗嘱、保证、订立公司章程、认领亲子;招标投标、拍卖、开奖、公司会议、抽签、摇号等公证事项。
(二)出生、生存、死亡、身份、曾用名、住所地、户籍注销、国籍、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资格、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抚养事实、监护权、财产权、收入状况、纳税状况、票据拒绝、选票、指纹、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查无档案记载;保全证据。
(三)执照、证书;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节本、译本与原本相符。
(四)提存、登记、保管,代写法律文书以及出具法律意见书、提供公证法律咨询和代办服务。
第八条 公证机构为当事人提供公证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下列费用,由当事人按照实际发生额另行支付:
(一)当事人委托鉴定、检验检测、评估、涉台副本邮寄、翻译等费用。
(二)公证机构到公证执业场所
外办理公证、在公证机构以外送达公证文书等所需的差旅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三)应由当事人举证的事项,但当事人因举证有困难,委托公证机构进行取证发生的费用。
(四)确因办理公证需要,由公证人员进行专项调查所产生的费用。
(五)办理遗嘱、保全证据等公证产生的摄像、刻录光盘、冲印照片等费用。
(六)依当事人要求上门受理公证事项发生的费用。
第九条 公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向当事人收取公证服务费,并出具合法的票据。
公证机构向当事人结算代其支付的相关费用时,应当向当事人提供代其支付的费用清单及合法票据。不能提供合法票据的,当事人可以不予支付。
公证机构的公证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得私自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条 公证机构向当事人收取公证服务费,可在受理公证事项时预收,也可以与当事人约定在承办公证事项期间分期收取。
第十一条 已经受理的公证事项,因公证机构的责任不能出具公证书或者撤销公证书的,收取的公证服务费应全部退还当事人;因公证机构和当事人双方责任而撤销公证书的,应当按照责任的大小退还部分费用;因当事人提供伪证或者举证不实而不能出具公证书或者撤销公证书的,收取的公证服务费不予退还。已经受理的公证事项,当事人主动要求撤回的,公证机构减半收取公证服务费
,最高收取费用不得超过2000元。
第十二条 当事人在办理与抚恤金、救济金、劳动保险金、劳工赔偿金、赡养、抚养、扶养、等有关的公证事项,本人经济困难确需减免公证服务费的,可以申请公证法律服务援助。对于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但确有困难的公证机构可以酌情减收或免收相关的公证服务费用。办理与公益活动有关的公证事项,免收公证服务费。
第十三条 因公证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公证机构应当与当事人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十四条 公证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在本单位显著位置或网站首页公示公证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公证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完善便民利民惠民措施,降低公证服务成本,为当事人提供方便优质的公证服务。
第十六条 任何公民和组织发现公证机构有不执行政府定价或者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可以向公证机构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举报、投诉。
第十七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证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引导公证机构自觉规范自身收费行为,严格执行公证服务收费政策,对违规乱收费行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发展改革委和甘肃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甘肃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
一、证明法律行为
(一)证明合同、协议
1.证明合同:标的额50万元(含)以下的部分,按0.25%收取;超过50万元不满500万元(含)的部分,按0.2%收取;超过500万元不满5000万元(含)的部分,按0.1%收取;超过5000万元不满1亿元(含)的部分,按0.05%收取;超过1亿元的部分,按0.01%收取。
2.证明夫妻(婚前)财产约定、涉及财产分割的离婚协议、遗产分割协议、共有财产约定和分割协议,以及其他以财产分割为内容的协议,每件收取500元。
3.证明离婚、抚养、赡养、监护、劳动(劳务)、寄养、遗赠扶养、解除收养关系、出国留学等协议,以及其他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协议,每件收费200元。
(二)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按照证明合同(协议)收费标准并加收20%的费用执行。
(三)证明遗嘱,每件收取500元。
(四)证明委托、声明、保证、认领亲子,每件收取200元。
(五)证明财产继承、接受遗赠、赠与,按受益额比率收费:
20万元(含)以下的按不超过1.2%收取;超过20万元不满50万元(含)的部分,按不超过1%收取;50万元不满500万元(含)的部分,按不超过0.8%收取;超过500万元不满1000万元(含)的部分,按不超过0.5%收取。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1%收取。证明单方赠与受赠的,减半收取。
(六) 证明招标投标、拍卖等竞争性交易行为:标的额1000万元(含)以下的部分,每件收取2500元;超过1000万元不满5000万元(含)的部分,按0.01%收取;超过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0.005%收取。
(七)证明开奖、抽签、公司会议、订立公司章程等现场监督类公证事项,每件收取2000元。
二、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一)证明出生、生存、死亡、国籍、户籍注销、曾用名、住所地(居住地)、学历、学位、经历、职务(职称)、资格、无(有)违法犯罪记录、婚姻状况、亲属关系、财产权、收入
状况、纳税状况、选票、指纹等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每件收取150元。
(二)证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监护权、收养关系、抚养事实、用于继承的亲属关系、票据拒绝、查无档案记载,每件收取300元。
(三)保全证据
1.保全证人证言、书证、当事人陈述,200元/小时收取,不足30分钟的减半收取,超过30分钟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
2.保全物证、视听资料,600元/小时收取,不足30分钟的减半收取,超过30分钟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
3.保全行为过程和事实,800元/小时收取,不足30分钟的减半收取,超过30分钟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
4. 保全电子数据,1000元/小时收取,不足30分钟的减半收取,超过30分钟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
三、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一)证明证书、执照,每件收取150元。
(二)证明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每件收取150元。
(三)证明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每件收取80元。
(四)当事人办理涉外公证时,要求同时证明该公证书的译文与原文相符的,按照证明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四、依法办理的其他事务
(一)抵押登记,登记额10万元(含)以下的,每件收费100元;10万-100万元(含),每件收费200元;100万元-300万元(含),每件收费300元;300万-500万元(含),每件收费500元;500万元以上,每件收费800元。
(二)提存,按标的额的0.3%计收,最低收取100元。代申请人支付的保管费另收。
(三)保管遗嘱,每件每年收费30元;保管与公证事项有关的物品、文书、票据、凭证、有价证券等,每件每年收费10元。
(四)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文书:合同(协议)每件收费300元,其他文书每件100元。
(五)代办登记、认证,每件收取60元。
(六)提供公证法律咨询,每次30元。
五、担任公证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 由申请人和公证机构协商收取费用。
六、翻译费,英文翻译、打印全套服务,每千字符60元,不足一千字符按一千字符计算。
七、公证书副本费,每份10元,有译文的加收10元。
八、查询公证档案,每卷每次30元。
九、未规定收费标准的其他公证事项和法律事务,比照最相类似的项目收费,无法比照的,由申请人与公证机构协商确定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