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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涉港澳公证

曾用名公证

发布时间:2016-09-02点击量:83

曾用名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其现姓名之外,在户籍登记的其他姓名予以证明的活动。
   办理曾用名公证一般需要提交的材料:
1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
、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集体户籍的申请人提供《常住人口登记卡》本人页原件。
3
、如需委托他人代办,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书(写明因何原因委托谁办理何种公证,本人签名,原件、扫描件或传真件均可)。
4
、申请人人事档案部门或户籍所在公安机关出具的曾用名证明;户口簿上有曾用名登记的,可不用再出具证明。
5
、如果您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不严谨、不完整,不能准确证明所办公证事项时,请根据公证员要求补充证明材料。

      公证书用于美国、韩国、奥地利、俄罗斯、哈萨克斯坦等国,需要加做译文相符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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